乡村振兴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 需要因地制宜地推进。对于“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推进, 在遵循乡村振兴一般规律的基础上, 进一步整合其中的长老组织、寨老组织、头人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的力量并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造性转化, 有助于为乡村振兴提供重要的治理资源与有益的发展资源。目前, 这些传统社会组织主要作为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一种协同治理主体而发挥作用, 并在协同治理的功能与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造性转化;今后, 还须紧扣“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目标进一步推动其创造性转化, 不仅要优化传统社会组织作为乡村协同治理资源的存量, 也要不断提升作为乡村发展资源的增量, 从而更好地适应并服务于乡村振兴的整体进程。
所谓“直过”民族, 是指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其社会发展形态依然停留在原始社会后期, 仍然过着刀耕火种、游牧、渔猎、采集的原始生活, 新中国成立以后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少数民族的统称。这些民族主要包括独龙族、怒族、傈僳族、基诺族、佤族、布朗族、德昂族、景颇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以及部分拉祜族 (1) 等。在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下, 经济社会发展十分滞后的“直过”民族乡村显然是我国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直过”民族乡村的振兴, 既要遵循乡村振兴的一般规律, 也要结合“直过”民族的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而因地制宜推进的前提, 就是要全面客观地诊断“直过”民族乡村振兴面临的困境与瓶颈, 并深入发掘可资利用的潜在资源。由于“直过”民族现代化发展的总体滞后, 因此往往有着更为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 其中一个重要资源就是传统社会组织, 如基诺族的长老组织 (也称“卓巴卓色”组织) 、佤族的寨老组织、拉祜族的头人组织 (也称为卡些卡列组织) 、布朗族的头人组织等。由于交通不便、地理环境相对闭塞, 这些传统社会组织目前依然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力。那么, 在目前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要求下, 这些传统社会组织是否有望成为乡村振兴的一种有益的推动力量?从“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发展进程看, 传统社会组织不仅是增进乡村和谐与助推乡村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治理资源, 而且也由于对当地旅游产业的拉动而有望成为有益的发展资源。因此, 如能积极整合这些传统社会组织并进行创造性转化, 不仅将为“直过”民族乡村振兴打开一个有利的突破口, 同时也有望用更低的成本取得更好的振兴效果;而且, 积极整合这些传统社会组织并进行创造性转化, 不仅契合十九大提出的“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P.49)的指示要求, 而且也契合十九大提出的“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 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P.42)的精神要求。
一、“直过”民族传统社会组织的历史流变
从这些传统文化目前的传承来看, 尽管在现代化进程中, 由于市场经济浪潮的影响, 其传统文化也难免受到冲击, 但由于历史起点的原因, 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由于长期以来交通的阻隔、环境的闭塞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迟缓, 因此, “直过”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总体比较好。如在我国独龙族的唯一聚居地———独龙江乡, 1999年之前这里仍靠马帮的力量运送物资, 2015年之前这里每年大雪封山时间长达半年, 显然, 在这样的交通环境和地理环境下, 其市场经济与现代化的发展大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而这样的发展水平却在客观上使其传统文化得到较好的传承与发展, 包括使其中作为一种重要制度文化形态而存在的传统社会组织如长老组织、寨老组织、头人组织等, 目前依然得到较好的传承与发展。
由于“直过”民族中的这些传统社会组织是在历史中形成并不断发展变迁的, 因此, 要挖掘传统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价值并更好地促进其创造性转化, 必然要对传统社会组织的历史发展脉络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方能更好地推进其创造性转化。考察这些传统社会组织曾存续的社会形态可以发现, 由于新中国成立前这些“直过”民族已出现地缘性聚落, 即按地域划分居民, 而且, 基本生产单位在逐步缩小, 虽在居住形式上仍不同程度地居住在家庭公社中, 但家庭公社实际上已失去了集体劳动和共同消费的特征。与此同时, 个体家庭已逐步具备独立耕作与消费的能力, 而且在土地所有制形式上, 不断由公有共耕制和伙有共耕制向私有伙耕制和私有私耕制发展。综合这些因素来看, 这些“直过”民族的社会形态多已发展至原始社会后期的“农村公社”阶段 。关于农村公社与之前的氏族公社和家庭公社的区别, 马克思作了这样的阐述:以前的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 而农村公社则“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联合”[2](P.449), 亦即建立在地缘关系基础上的。而要将具有不同姓氏的社会群体维系在农村公社这个地缘共同体中, 就必然要去面对和解决如何使共同体成员形成对这个共同体的归属感, 如何提高共同体内部的凝聚力与向心力以及如何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这个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农村公社的治理, 而农村公社的治理又必须依托特定的公共权力来实现与推动。面对这一治理目标与任务, 显然, 以往氏族公社与家庭公社中那种旨在整合单一血缘关系的公共权力形式已难以适应农村公社的治理需要, 而必须建立一套新的能充分整合地缘关系并维系特定地缘共同体中有序公共生活的公共权力形式。而根据民族志相关史料及田野调研的情况, 诸如基诺族的“卓巴卓色”组织、佤族的寨老组织、拉祜族的“卡些卡列”组织等, 正是这些民族的先民为适应农村公社的发展进程以及为实现对农村公社这一地缘社会的有效治理, 进而建构起来的一种最基本、最普遍的公共权力形式, 而这一权力形式也构成当时农村公社最主要的社会治理主体。进一步结合当时的政治生态环境看, 在当时中原王朝所奉行的“守中治边”“守在四夷”的疆域治理模式以及“因俗而治”“以夷制夷”的民族关系协调方略下, 这样的治边方略以及间接统治方式, 显然使得包括“直过”民族在内的少数民族都是在统一国家内相对自主的政治生态环境下来建构其有序的公共生活的, 并使得推动有序公共生活得以建构的相关权力体系自成一体并不断发展绵延。
新中国成立以后, 国家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赋予和保障聚居区少数民族在统一国家内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并进一步通过民族文化政策积极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人民公社以后的一段时间, 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了重构, 这时诸如长老组织、寨老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所开展的传统文化活动渐趋停止;改革开放以后, 由于国家对乡村治理的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 同时也由于一系列民族文化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推行, 使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活动得到大力弘扬与发展。如果说, 这样的政治生态环境促使传统社会组织逐渐得到复兴, 由于“直过”民族地区的交通与地理环境以及现代化进程相对滞后等原因, 又进一步促使传统社会组织在乡村公共生活中至今依然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力。
二、整合传统社会组织以促进“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内在逻辑
这些一度在特定历史进程中形成并长期发挥重要的社会治理作用的传统社会组织, 在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要求下, 能否与现代社会相适应并成为乡村振兴的一种有益的推动力量?从“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进程来看, 传统社会组织将不仅有助于为乡村振兴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而且也是乡村全面协调发展的有益资源。当然, 简单地将传统社会组织引入现代乡村振兴并不合适, 必须在契合时代精神的前提下进行创造性转化, 这也是辩证法中坚持发展的观点的基本要求。
第一, 传统社会组织通过对乡村的协同治理, 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并为乡村振兴提供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
既然要对传统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价值进行准确提炼, 就必须紧扣乡村振兴的总体规划, 将“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作为突破口, 找准传统社会组织的当代价值。在着眼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深刻把握现代化发展规律的基础上, 十九大作出了乡村振兴的重要战略部署, 并强调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1](P.32)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可见, 乡村振兴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农业农村的发展问题, 让农民富起来、让农业强起来、让农村美起来, 进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工业和农业的协调发展。如果说发展是乡村振兴的第一要务, 那么, 对于“直过”民族乡村来说, 其面临的发展形势无疑更加紧迫也更为艰巨。而这样的发展形势显然是由“直过”民族的现实特点所决定的。总的来看, “直过”民族整体表现出“边”“贫”“殊”三个特点。一是“边’, 即处于国家疆域的边缘地带。也正因为偏远闭塞, 其传统生活方式才在不同程度上得以传承和延续;二是“殊”, 即特殊性。不仅表现在社会发育程度、民风习俗、生活方式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特殊性, 而且也表现为其分布的地缘政治环境的特殊性, 如云南境内的“直过”民族除基诺族之外都属于跨界民族;三是“贫”。由于历史起点的原因, 同时也由于多数“直过”民族往往分布在山地、高原、峡谷等自然地理条件相对劣势的地区, 另外实行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政策后这些地区可用于经济发展的自然条件在迅速减少, 因此, 这里的贫困问题依然突出。据统计, “目前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有11个在民族地区”[3](P.137), 不仅整体贫困面大, 而且贫困程度深。正是基于这些特点尤其是贫困问题依然突出的特点, 因此, 如何加快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 并把加快发展置于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这成为“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关键。从“直过”民族的这些特点也可以看出, “直过”民族乡村的振兴不仅关乎边疆民族地区决胜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 而且也影响到边疆的巩固, 并影响到党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执政基础。而要推进“直过”民族乡村的加快发展, 显然, 最基本的就是要不断改善当地的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条件, 另外, 最关键的就是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并不断探索符合乡村区位实际的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 此外, 还要不断加强社会事业建设。
既然“直过”民族乡村振兴一定要从发展现代农业上进行突破, 这就必然要求转变过去粗放的生产方式, 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以提升农业发展质量。然而, 在“直过”民族在高山峡谷环境中长期受传统自然经济的束缚情况下, 要推进农业的现代化, 这除了要加大政策帮扶与资金支持力度之外, 显然也一定要及时转化和提升群众的思想境界, 要充分形塑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精神面貌, 只有这样, 才能充分调动与汇聚起乡村振兴的强大内生动力与合力。然而问题是, 在习惯了传统的小农生活方式并深受小农思想束缚的情况下, 面对这样的跨越式发展, 由于历史起点的原因, 是否会造成“直过”民族的一些群众在心理上的焦虑、不适应甚至抵触?同时, 由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这时如何引导群众逐步转变原始平均主义和积累意识淡薄的思想观念, 并引导他们将农业前期资金收益持续地用于扩大再生产, 这些都要求运用得当的方法进行思想的引导与整合。而如何因势利导, 这显然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团结动员群众、在推动改革发展、在领导基层治理上的坚强战斗堡垒作用。与此同时, 传统社会组织的力量与引导作用也不可忽视。正如西方现代化理论著名学者N•艾森斯达德 (S.N.Einstadt) 所指出的, 传统和现代化并非此消彼长的两个对立物, “问题不是去消灭它们, 而是借助它们来实现社会动员和整合, 从而最终导致现代化。”[4](P.2)这对于目前乡村振兴的推动同样如此。由于“直过”民族乡村的长老、寨老或头人依然具有较高的威望, 如拉祜西 (3) 头人们至今依然是通过“茅草粘鸡蛋”的方式产生的, 而且当选的头人往往被视为拉祜西心中最高的神———“厄莎”神 (即老天爷) 的使者。再如, 基诺族中的首席长老卓巴因掌管寨中的神器———大鼓, 故而被视为“寨神”的象征。因此, 在乡村振兴迫切要求激发内生动力的形势下, 如能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坚强战斗堡垒作用的基础上, 进一步发挥传统社会组织在实现社会动员与思想引导方面的社会协同作用, 将会对“直过”民族乡村振兴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直过”民族乡村的加快发展, 除了要充分激发其内生动力之外, 显然也还要为其加快发展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良好环境。只有在乡村稳定、和谐并充满活力的基础上, 乡村的发展才能持续推进;而且, 也只有实现发展与和谐的良性循坏, 在发展中推进和谐, 在和谐中进一步促进发展, 才能更好地推进乡村振兴。可以想见, 随着未来“直过”民族乡村振兴推进的加快, 尤其是随着乡村产业和现代农业的逐步发展, 以及伴随交通改善所带来的社会流动的加强和各种思想的相互激荡, 这时乡村社会的利益差别将逐渐扩大, 利益的分化也将会不断加剧, 而随着利益分化的加剧, 又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正如亨廷顿所言, “现代性孕育着稳定, 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4](P.31)在这样的发展进程中, 如何协调“直过”民族乡村加快发展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冲突与矛盾, 为乡村振兴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这显然要依靠有效的乡村治理来实现。正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所指出的, “乡村振兴, 乡风文明是保障”“治理有效是基础。”[5]而在乡村治理主体中, 由于其中的长老组织、寨老组织、头人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依然具有不同程度的对人们生产生活施加影响力的能力, 因此, 如能创造性地将传统社会组织在社会协调、利益疏导、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并使传统社会组织与村治自治组织相互配合, 实现有效的社会协同, 这显然将有助于用更低的成本来减少冲突、促进稳定并增进和谐;而且, 由于这些传统社会组织往往是乡村伦理道德秩序的重要维系者与推动者, 他们常常依托习惯法、民风习俗、宗教信仰、仪式、象征符号的力量, 从而积极营造一种团结向上向善的良好乡风家风。因此, 在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下, 如能挖掘并创造性地发挥好传统社会组织在伦理道德秩序建构中的积极作用, 显然将有助于为乡村的振兴提供和谐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二, 传统社会组织将有望为乡村的加快发展提供一种道德约束与行为纠偏机制, 从而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乡村的全面协调发展。
由于发展产业将是“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必经之路, 而随着产业的大力发展, 随着人们不断投入到市场经济的浪潮中, 人们的商品意识、竞争意识、逐利意识都将逐步增强;然而, 在这一发展进程中, 由于市场经济的“效率第一”、利益至上原则与道德观念之间本身存在着内在矛盾与冲突, 难以自然分蘖出一套自我约束与自我纠偏的道德观念体系, 正如闵丽所指出的, “由于科学技术、市场经济、科层组织等要素构成的现代性社会, 难以自然分蘖出一套自我约束、自我修复的道德观念体系”, 因此, 如任由市场经济的发展, 则很有可能滋生一些唯利是图、诚信危机、人际关系的恶化等不良现象。而这些现实困境, 客观上也将未来“直过”民族乡村加快发展进程中如何促进乡村的全面协调发展内在地凸显出来。面对这一发展要求, 在国家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 如能进一步挖掘长老组织、寨老组织等传统组织所蕴涵的道德规范与人文精神, 并利用这些道德规范与民族习惯法来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显然有助于为未来“直过”民族乡村现代化进程提供一种道德约束与行为纠偏机制, 并助推一种明德守法的良好乡风家风, 从而缓解乡村加快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所出现的一些不协调或不平衡问题, 进而促进乡村的全面协调发展。
事实上, 无论是我国的一些非民族地区, 还是许多早发内生型现代化国家, 往往是在现代化快速推进到一定程度之后, 才在蓦然回首间发现传统的伦理道德资源已不断式微, 才发现昔日那个美好的精神家园已渐行渐远, 这时, 才产生了重构伦理道德或重建社会资本[0]的集体理性自觉。如果说, “人性的首要法则, 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 那么, 随着生存条件的改善, 人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又必然要寻找高一层次的精神需求, 对此,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也作了充分说明。然而问题是, 当人们产生了这样的精神需求并试图通过重构伦理道德以满足其精神需求的时候, 遗憾的是, 许多宝贵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正在逐渐解构, 而且其中一些优秀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 显然, 这时要重构伦理道德资源, 无疑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也正是基于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伦理道德资源不断解构所带来的现实困境, 也引起了一些学者对传统文化的重新认识与回应。如中国现代化理论之父罗荣渠这样提出:“随着中国现代化经济向高处起飞, 冲突和矛盾将激增。因此, 中国的现代化愈是向前进展, 可能就要越多地回过头来对中国的历史传统进行再认识。”
显然, 从现代化发展历程的深刻启示中, 凸显了未来乡村振兴需要同时借助好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两个动力, 以实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而“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全面协调发展要求, 也内在地凸显了传统社会组织的社会协同作用。当然, 要使传统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好社会协同作用, 则需要进行创造性的转化, 即要在传承的基础上有所扬弃, 从而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 “对历史文化特别是先人传承下来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 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 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也只有在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基础上, 传统社会组织这样的传统文化才能更好地适应与服务现代化的进程, 并在适应与服务现代化的进程中焕发新的生命力。
三、“直过”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实践机理
既然“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要求与未来发展进程, 客观上凸显了传统社会组织的内在价值, 并要求创造性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那么, 目前传统头人组织在“直过”民族乡村创造性转化的基本情况如何?总的来看, 传统社会组织主要作为现代乡村治理的一种协同治理主体而发挥作用, 并在传承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的同时也在治理功能、治理目标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造性转化。
(一) 传统社会组织在治理结构上的转化
当笔者置身于澜沧拉祜西寨子、置身于沧源佤族寨子以及独龙江峡谷的独龙族乡村, 总能找到一种返璞归真的感觉, 而且一种发自内心的温暖总会犹然而生。在这里, 尊老爱幼、长幼有序、邻里和睦、与人为善、诚实守信等淳朴和谐的乡风家风蔚然成风。那么, 到底是什么促成了乡村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村民所回答的共同原因之一, 就是“老人教的好”, 而这里的老人准确地说就是长老、寨老或头人组织。从目前“直过”民族的实际看, 这些传统组织依然发挥着积极的乡村治理功能, 但在民族国家的一体化进程中同时在国家不断创新乡村治理体系、不断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下, 其治理的形式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即, 由原始社会农村公社时期最主要的社会治理主体, 转化到当前乡村治理体系下的协同治理, 也就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 与村民自治组织相互配合, 作为一种传统民间力量参与乡村事务的治理。如, 无论是拉祜西寨子由佛爷、卓巴、卡些、莫巴、走神、章利所组成的头人组织, 还是佤族寨子由寨主、各家族长、魔巴所组成的寨老组织, 抑或是基诺族子由首席长老卓巴、次席长老卓色、第三长老达斋、乃厄、柯普洛以及首席长老卓巴的继承人巴努、次席长老卓色的继承人色努所共同组成的长老组织, 都是作为一种内生自发型的传统民间力量参与到乡村的协同共治。
(二) 传统社会组织在治理功能上的转化
“直过”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得以不断传承的内在逻辑, 不仅在于作为一种传统生活方式而代代相传, 而且也因其所具有的现实功能契合了人们心理上、精神上或生活上的某种“需要”, 进而获得人们牢固的心理认同。正如马林诺夫斯基曾指出的, “文化是包括一套工具及一套风俗———人体的或心灵的习惯, 它们都是直接或间接地满足人类的需要”[11](P.15)。传统社会组织同样如此, 正是之于传统社会组织所具有的现实功能, 进而赋予了其生命力与影响力;如果说现实功能赋予了传统社会组织以生命力, 那么, 在经历一步跨千年的历时变迁之后, 当前传统社会组织在传承其传统功能的同时也在不断进行自我发展。突出表现在, 与原始社会农村公社时期对特定地域共同体中的所有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服务不同, 如今, 传统社会组织主要负责的是民风习俗, 包括作为传统习惯法的监督者和保障者、作为民俗活动的组织者与传承者, 在一些乡村还作为部分纠纷的解决者与协调者。尽管传统社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在功能上也会有交织, 但两者还是有相对明确的分工, 其中, 凡涉及国家法范畴的则属于村民自治组织管辖与承担, 涉及精准扶贫政策、强农富农政策、兴边富民政策等国家政策在村一级的主要贯彻落实者就是村民自治组织;而凡涉及民族习惯法范畴的则主要由传统社会组织管辖与承担。以澜沧拉祜西寨子为例, 头人组织的一个主要角色, 就是作为拉祜西传统社会规范“拉祜理”的制定者、传承者、推行者与守护者。在拉祜西传统文化中, 拉祜理是融宗教信仰、历史记忆、祖先崇拜为一体, 进而形成的古理古规、信仰准则与风俗礼仪。如果说贯穿于日常生活图景方方面面的拉祜理是拉祜西精神文化的核心, 那么, 使这一精神文化得以代代相传并使人们产生敬畏之感的, 正是得益于头人组织这一重要的制度文化力量, 正是头人组织经过经年累月的道德教化, 才使得拉祜理积淀为一种深厚的“传统”并内化为一种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 进而助推了拉祜西的公序良俗与和谐精神家园。
(三) 传统社会组织在治理方式上的转化
除了治理结构与治理功能上的转化之外, 传统社会组织在治理方式上也在不断适应现代社会的形势进而实现自身的发展与创新, 突出表现在虽然传统社会规范依然是当前传统社会组织进行协同治理的主要社会规范, 但在现代文明先进理念尤其是法治理念的影响下, 这些传统社会规范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现代转型与发展。在原始社会农村公社时期, 当时的长老组织、寨老组织、头人组织等传统组织进行社会整合的主要社会规范, 就是融习惯法、伦理规约、信仰准则为一体的传统社会规范, 正如列宁在谈及原始社会的管理时曾说的, “曾经有过一个时候, 国家并不存在, 公共关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 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12](P.432)正是通过这些传统伦理规约, 通过这些习惯法的心理威慑与社会舆论压力, 进而实现社会的整合。以新中国成立前西盟佤族习惯法为例, “发生械斗, 全体成年男子都要参加, 无故不参加者, 受社会舆论的谴责, 认为‘可耻’, 重则罚谷子和酒, 也有个别被抄家的。”“凡泄露本寨机密而引起严重后果者, 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轻者被抄家, 重者赶出村寨或被处死。”[13](P.99)由此也反映出, 原始社会的整合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个人权利的绝对让渡基础上的, 正如马克思在谈到原始社会时特别指出的, “共同体是实体, 而个人则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P.474), 而由此带来的和谐似乎多少缺乏一种内生的活力;因此, 新中国成立以后, 国家在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同时也逐步进行因势利导和移风易俗工作, 并大力宣传现代法治精神和营造法治文化氛围。而现代法治精神的大力宣传, 在潜移默化中树立和强化了乡村的长老、寨老等传统民间力量的现代法治观念, 进而, 这些传统民间力量也试图与现代法治精神为引领来寻找传统习惯法的发展空间, 进而去粗取精、推陈出新。正如拉祜西一位佛爷指出的, “以前 (1960年前) 偷牛, 都要被处死;酒醉的, 也都要被处死;现在, 不可以, 有法律在。”这无疑是传统民间力量与时俱进地转变与创新治理观念的一个缩影, 而其协同治理观念与方式的创新, 显然又助推了乡村的和谐朝着一种有机的和谐即充满活力又有序的和谐方向发展。
(四) 传统社会组织在治理目标上的转化
如果说, 原始社会时期长老组织、寨老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进行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 就是在特定的地域共同体中建构一种有序和谐的公共生活并增进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认同, 那么, 在当前民族成员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利益依存关系形势下, 如今这些传统社会组织也将如何协调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如何增进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作为乡村协同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国家认同的具体增进方式上, 主要通过传统社会组织的道德教化以及一些公共仪式来实现。以澜沧拉祜西具有浓重认同意义的拜年仪式为例, 在每年拉祜西最隆重的传统节日“扩”节 (即过年) 上, 都要举行一个向县政府、向乡政府、向驻地部队拜年的隆重仪式。这个仪式的重要组织者与参加者之一就是民间头人。届时, 常常由村组干部和佛爷、卡些、卓巴以及村民代表共同组建一支拜年队伍, 这支队伍在村组干部和民间头人的率领下, 一路上芦笙舞队和摆舞队载歌载舞、锣鼓声声、芦笙悠扬地去政府和部队拜年。而这样的仪式显然将民族成员对党和国家的热爱与情感生动直接地展现出来, 同时, 村组干部和民间头人的表率显然也对进一步巩固和促进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文化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在传承中不断发展, 在发展中不断适应, 并在适应中强化其生命力的。这从“直过”民族传统社会组织的变迁、转化与发展中也得到充分体现。正是由于传统社会组织能够在传承中不断发展, 尤其是在协同治理方式上不断创新, 从而更好地助推了乡村的和谐, 而这样的和谐显然为乡村振兴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此外, 在“直过”民族分布的特殊地缘政治环境下, 传统社会组织还能够将增进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作为协同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 并通过一些公共仪式来巩固和强化人们的国家认同, 而国家认同的强化显然也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有益的政治心理环境。另外, 由于头人组织对自己精神家园的经营与守护, 在相当程度上也推动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而在国家大力发展民族特色产业的形势下, 这些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也直接带动了部分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 进而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新动能。
四、深入推动“直过”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有效路径
目前“直过”民族传统社会组织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创造性转化, 但是, 这样的转化还须进一步加强, 尤其是要紧扣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要求进行深入推动, 并加大政府的引导与推动力度, 使之更好地适应并服务乡村振兴的整体进程。
第一, 加强对“直过”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 这是深入推动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前提。
深入推动“直过”民族传统社会组织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基本前提, 就是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 尤其是要加强对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虽然目前“直过”民族传统文化较之于边疆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总体上要保留地更好, 但是也必须正视, “直过”民族这些传统社会组织中组织成员的角色传承正不同程度地面临着青黄不接的现实境遇。从目前这些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来看, 其年龄基本在六十岁以上, 多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出生。这一代人, 自幼在原始社会的遗风中成长, 不仅是“直过”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承载者, 而且多具有较强的文化保护与传承意识;再看他们的下一代, 基本是在改革开放前后出生的, 其中, 改革开放之后出生的这一代, 由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 同时由于“直过”民族所处的地理环境往往峡谷纵深、地形复杂, 因此这一代人基本上是以寄宿的方式接受学校教育, 这样的成长环境使他们接受传统文化熏陶较其父辈明显要少, 而且在改革开放的潮流下这一代人初中毕业以后有不少人选择进城务工。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 “直过”民族这些传统社会组织中组织成员的角色传承正面临青黄不接的现实境遇, 而这样的现实境遇显然不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由于这些组织成员如其中的长老、寨老或头人不仅仅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推动者, 而且也是民族传统文化中最核心的精神文化的承载者, 尤其是伦理道德秩序的建构者, 因此, 如果未来其传承人出现青黄不接, 那么显然不利于“直过”民族传统文化中所蕴涵的重要道德规范与人文精神资源的传承。因此, 在国家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传统文化的保护形势下, 也在客观上呼唤加强对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 除了要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外, 也可以发挥市场本身的激励作用, 如依托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及特色产业, 通过市场的力量来凸显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 进而吸引年轻一代强化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意识。当然, 在引入市场力量的时候, 也要协调好发展旅游产业与保护原生态传统文化的关系, 要在发展中做好保护, 在保护中进一步推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二, 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深入推动, 必须紧扣“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目标要求。
在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下, 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深入推动, 必须“要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15], 必须紧扣“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整体进程与发展要求。一方面, 要切实优化传统社会组织作为乡村协同治理重要资源的存量。要通过参与机制的完善、治理方式的创新, 积极发挥好长老组织、寨老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在坚持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社会协同作用。其中, 不仅要发挥好传统社会组织在引导群众转变思想以及激发内生动力方面的协同作用, 也要发挥好传统社会组织在促进乡村全面协调发展中的协同作用, 并将其中的重要组织成员如长老、寨老、头人等转化为未来乡村加快发展进程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推动者, 以及增进群众对党和国家的认同的促进者和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在乡村主要政策的助推者与积极的配合者;另一方面, 也要不断提升传统社会组织作为乡村发展资源的增量。如将其中的长老、寨老、头人等转化为乡村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的促进者, 进而为“直过”民族乡村的振兴注入更强劲的动力。
第三, 国家的推动与引导, 这是深入推动传统社会组织更好地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关键。
当前, 要推动传统社会组织向有利于乡村振兴的方向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政府的引导与推动是关键。如果政府引导得当、推动有力, 那么, 传统社会组织的现代转化会更好会更快, 反之, 则较慢。一方面, 要将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打造为促进乡村加快发展的旅游产业资源, 需要政府的推动与支持;另一方面, 要切实发挥传统社会组织在乡村协同共治中的积极作用, 也离不开政府的持续引导。如政府要首先引导村社长老、寨老、头人转变思想、适应形势, 进而再通过他们的率先垂范发挥对群众的思想引领作用;进而, 也要引导传统社会组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并引导他们健康有序地发挥好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服务发展的社会协同作用。在这个过程中, 如果政府引导得当、推动有力, 将有助于传统社会组织更好更快地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进而为“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推进提供丰富的治理资源与有益的发展资源支持。(作者:廖林燕)